淄博市文物局主要职责
一、执行国家有关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、政策,并监督检查;拟订有关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;编制文物、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。
二、负责申报推荐了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工作;研究提出历史文化名城、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方案并监督实施;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;研究提出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的意见;审核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。
三、指导、协调淄博地区博物馆业务工作;核准博物馆设立、主要事项变更;组织开展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;负责全市馆藏文物鉴定、调拨和交换的管理工作;负责文博系统的博物馆建设。
四、负责文物建筑修缮、抢险加固和迁(复)建工程审核报批工作,并组织验收;审核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、改建和拆除工程。
五、负责本市的考古调查、勘探和发掘工作;研究提出保护地下文物丰富地区的意见;负责出土文物的调拨。
六、负责文物行政执法工作,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文物的违法违章案件。
七、负责管理全市的文物市场,对旧货市场实施文物监管;负责文物商店的审批和监管工作;负责出入境文物的鉴定管理。
八、负责的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;组织与国内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文物交流和展示活动。
九、规划、指导本市文物、博物馆系统专业人员培训工作;组织的文物、博物馆系统开展文物科学研究和文物科学保护工作。
十、指导区、县及有关部门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。
十一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